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關于 轉發建立稅務機關 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三方溝通機制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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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三方溝通機制的通知》(稅總發〔2016〕101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落實。
一、認真領會精神。為了積極適應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全面推進“營改增”試點和“金稅三期”全面上線的需要,《通知》圍繞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三方需求,就建立三方溝通機制提出了具體要求。這有助于充分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的橋梁紐帶作用,及時回應納稅人訴求、解決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工作中的“堵點”和“難點”問題、規范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執業行為,具有很強的操作性和前瞻性。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將建立三方溝通機制作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的重要舉措,進一步發揮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在構建稅收共治格局和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切實加強領導,明確具體職責,統籌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把建立三方溝通機制的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拓寬溝通渠道。全省各級稅務機關要密切協作,按照《通知》要求,通過召開會議、走訪調研和業務合作等多種形式,建立、拓寬和暢通三方溝通渠道。一是建立聯系會議制度。各級稅務機關要建立三方聯系會議制度,包括座談會、通報會、征詢會、政策宣講會等。有條件的單位可延伸至縣(市、區)稅務機關,特別是有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縣稅務機關,聯系會議原則上由稅務機關征管部門牽頭召開,其他業務部門如有需要,也可牽頭發起,征管部門予以配合。二是積極探索建立業務合作機制。各級稅務機關可在涉稅培訓、涉稅鑒證、涉稅審核、營改增業務、土地增值稅清算審核、納稅風險評估等方面積極探索政府購買涉稅專業服務的實現途徑和實現形式,充分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專業特長。三是暢通各方聯系渠道。各級稅務機關要在網站、辦稅服務廳等場所,及時公告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名單,供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查詢,充分利用QQ、微信、微博、電子郵件、手機APP等載體,開展實地走訪、調研及問卷調查等方式,拓展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三方之間的溝通交流渠道。
三、建立長效機制。一是定期開展三方溝通。每年至少召開1次由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三方參加的聯系會議,根據三方需求確定參會名單,通報年檢、執業質量檢查等有關工作情況,宣傳稅收政策,提出規范管理要求,聽取稅務師事務所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及納稅人對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投訴和評價。二是建立溝通工作檔案。各級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三方溝通機制工作檔案,記錄三方溝通機制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將聯系會議記錄、問卷調查表、走訪調研報告等資料及時歸檔。收集的各種合理建議和訴求建立問題臺賬,分類辦理,及時反饋和解決,并跟蹤督辦,實行銷號處理。將三方溝通機制工作納入績效考核,確保三方溝通機制落地生根。三是依法依規開展交流。各級稅務機關在開展三方交流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把握好政策界限和尺度,做到開“前門”、堵“后門”,既依法依規支持行業發展,又防止暗箱操作,必須不折不扣地執行“五個禁止”和“三項制度”規定,建立長效監督機制。要始終堅持納稅人自愿選擇涉稅專業服務的原則,杜絕強制、指定納稅人接受涉稅專業服務的行為。同時要加大對稅務干部的教育力度,保持警鐘長鳴。
江西省國家稅務局 江西省地方稅務局
2016年8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立稅務機關、涉稅專業
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
三方溝通機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發揮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在構建稅收共治格局和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積極作用,現就建立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納稅人三方溝通機制(以下簡稱三方溝通機制)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目標與原則
(一)總體目標
深入貫徹落實《方案》的有關要求,通過三方溝通機制建設,暢通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之間溝通交流、信息反饋及解決問題的渠道。堅持鼓勵、引導與規范相結合,持續改進監管內容和方式,營造公平、公正的執業環境,推動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健康發展。充分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在優化納稅服務、提高征管效能方面的專業優勢和人才優勢,統籌各方力量,構建稅收共治格局。
(二)基本原則
1.需求導向,有效溝通。圍繞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三方的需求,暢通三方溝通交流渠道, 積極回應納稅人合理訴求,更好地解決納稅服務和稅收征管工作中的“堵點”和“難點”問題。
2.互相尊重,平等交流。三方溝通中,稅務機關應與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平等交流, 充分尊重其建議權、監督權等權利,認真聽取意見、建議和訴求。
3.因地制宜,持續改進。各地稅務機關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三方溝通機制的實現形式,并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改進。
二、溝通內容
通過三方溝通機制,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納稅人三方可就下列內容進行溝通:
(一)稅務機關可以就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制定與修改聽取意見建議;收集分析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實施效果的評價;解答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問題;回復改進納稅服務和征管工作的建議采納情況;反饋針對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投訴處理情況;通報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執業質量檢查結果和執業問題整改情況等。
(二)納稅人、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可以就起草和執行中的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就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實施情況進行反饋;就納稅服務和征管工作提出建議;就稅收法律、法規及政策的適用進行咨詢;就稅收政策執行中與稅務機關存在的分歧進行反映;就稅務機關及稅務人員的違規行為進行投訴等。
(三)納稅人可以就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服務情況進行評價;就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存在的執業問題進行投訴等。
(四)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可以就納稅人稅法遵從情況和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遇到的困惑與需求進行反映等。
三、溝通方式
(一)召開會議
召開由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三方參加的會議,包括座談會、通報會、征詢會、政策宣講會等。國稅機關、地稅機關可聯合召開,也可分別召開。
會議一般由省稅務機關或市稅務機關相關業務部門牽頭召集,有條件的市可延伸至縣稅務機關。根據每次溝通主題及內容,確定與會的稅務機關相關業務部門、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代表及其行業協會、納稅人代表等。
(二)走訪調研
各地稅務機關可以通過對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不定期實地走訪、調研及問卷調查,了解其需求和建議,幫助、督促其解決問題,促進涉稅專業服務質量的提高。
(三)拓展渠道
利用納稅服務熱線、網站、QQ、微信、微博、電子郵件、手機APP等載體,拓展稅務機關、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三方之間的溝通交流渠道。
(四)業務合作
發揮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專業優勢,引導其為納稅人提供政策咨詢輔導等服務。積極探索建立稅務機關與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業務合作機制,通過政府采購或有償委托等形式,在稅收課題研究、納稅服務方式創新以及稅收征管等方面開展廣泛合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明確職責
省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三方溝通機制建設工作的組織領導,結合本地實際,細化本地區三方溝通機制建設的落實辦法,明確稅務機關內部有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完善運行體系和信息反饋流程,并統籌指導好市、縣兩級三方溝通機制的建設工作,確保三方溝通機制運轉順暢、取得實效。
(二)綜合統籌,形成合力
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方案》關于國稅、地稅“服務深度融合、執法適度整合、信息高度聚合”的要求,將構建三方溝通機制納入國稅、地稅合作的整體工作中統籌規劃,建立“國稅、地稅、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行業協會、納稅人”五位一體的協作運行機制,實現國稅、地稅管理協同、服務協作、信息共享,提升工作合力。
(三)跟蹤反饋,督促落實
各地稅務機關應當建立三方溝通機制工作檔案,記錄三方溝通機制相關工作開展情況。對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及其行業協會和納稅人通過各種渠道提出的合理建議和訴求要認真研究,及時反饋和解決,并督促相關部門予以落實,確保三方溝通機制落地生根。
(四)依法開展,防范風險
各地稅務機關在開展三方交流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把握好政策界限和尺度,切實尊重和維護納稅人自愿選擇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的權利,嚴禁指定或變相指定、強制服務,嚴禁違規插手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經營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