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6-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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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設區市國、地稅局征管科,稅務師事務所:
為加強對行業的監督指導,提升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質量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經研究制定《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師執業質量檢查獎懲辦法》,現下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
2016年10月28日
稅務師事務所及稅務師執業質量檢查獎懲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執業規范,促進全面提升我省稅務師行業執業質量,根據《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章程》、《江西省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質量考核辦法(試行)》、《注冊稅務師行業自律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懲戒辦法(草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批準設立的稅務師事務所及經年檢合格的稅務師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對執業行為實施獎懲,應遵循客觀、公正的原則,堅持以事實為依據,獎懲結合,保障法律、法規以及行業規范得到貫徹執行。
第四條 被懲戒者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對懲戒不服者,可以向江西省稅協秘書處或中稅協提起申訴。
第二章 執業行為的評價
第五條 對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行為的評價采用百分制,具體情況如下:
(一)執業資質(20分):
1.在人員、編制、財務、職能、名稱、場所等方面與稅務機關等行政部門徹底脫鉤,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核算,與稅務機關等行政部門無不當經濟利益往來。(6分)
2.沒有未經行業主管部門批準自行設立的分支機構,沒有以各種形式掛靠的分支機構。(6分)
3.沒有執業注冊稅務師只掛靠不執業的行為,沒有公職人員及在職稅務人員以執業注冊稅務師身份執業的情況。(6分)
4.沒有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執業資質方面問題。(2分)
(二) 執業規范和社會誠信(50分)
1.開展的各類業務均有相應的業務工作程序且程序完整,審查目標明確、步驟恰當、要點突出,可操作性強。(10分)
2.簽訂的業務委托協議書內容詳細、具體規范。(5分)
3.編制的工作底稿符合規定的格式和要求,資料真實,記錄清晰、內容連貫、勾稽關系嚴謹、審核過程清楚且經過三級復核。(15分)
4.在向社會和委托人發放的調查問卷中,基本滿意度應達90%以上。(5分)
5.前三年沒有發生違法、違規執業的行為,或沒有因執業質量受到稅務機關或主管部門處罰、行業懲戒、通報批評的。(10分)
6.上年度年檢合格。(5分)
(三)內部管理(30分)
1.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與所內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購買相關保險,有合理的獎勵制度。(5分)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真實、準確。(5分)
3.風險控制制度健全,達到三級審核,按規定足額提取風險基金。(5分)
4.業務培訓制度健全,按要求參加中稅協和省稅協組織的培訓,所內對員工的培訓有計劃有安排,培訓課時數達到中稅協的要求。(5分)
5.檔案管理制度健全,檔案管理規范,有專人保管。(3分)
6.重視事務所文化建設,積極開展注稅行業文化活動,有品牌效應。(2分)
7.沒有隱匿、轉移業務收入、虛報虧損,不按時足額繳納稅款的問題;沒有不履行會員義務,不及時足額繳納會費的現象。(5分)
第三章 獎懲的內容
第六條 獎勵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行為得分在九十分以上的,給予通報表揚、適當經濟獎勵。
第七條 懲戒內容
(一)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行為得分在七十分以下的,給予談話提醒、批評教育、通報批評。
(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行為得分在六十分以下的,給予暫停其執業,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團體會員資格并公告。
(三)稅務師執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談話提醒、訓誡并責令改正。
1. 同時在兩個及兩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
2. 出具的鑒證報告不規范的;
3. 審核不到位,結論與依據的勾稽關系不清的;
4. 對企業提供的納稅申報表沒有要求企業蓋章的。
(四)稅務師執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個人會員資格并公告。
1. 不按執業準則操作造成少繳稅款五十萬元以上的;
2. 因工作過錯導致執業行為存在重大遺漏或者錯誤,給當事人或第三方造成重大損失的;
3. 故意出具虛假鑒證報告的。
第八條 稅務師事務所或稅務師違規受到懲戒,應追究事務所法人代表或事務所負責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將提請上“黑名單”。
第四章 獎懲依據和決定
第九條 執業質量考核是依據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采取合適的方法對稅務師事務所和稅務師執業情況進行客觀評價,不斷提升稅務師服務水平,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執業行為的認定和獎懲的依據以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執業質量檢查和舉報等情況為依據。
第十條 獎懲決定由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做出。
第五章 獎懲的回避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應主動書面申請回避:
(一)與獎懲事項有直接利益關系的;
(二)其它可影響懲戒事項決議的。
第十二條 當事人、投訴人有權對工作人員提出回避請求,檢查結論得出前應將工作人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投訴人。
第十三條 工作人員的回避由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秘書處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對會員違反行政法規或觸犯法律的,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將及時移送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對會員的獎懲決定,應記入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會員誠信檔案。
第十六條 其他從業人員違規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注冊稅務師協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10月30日起生效